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上訴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瑋克
- 被上訴人
-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良彬
- 被上訴人
- 廖良彬
吳玉成
蔡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