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金鎰
- 即原告
- 陳金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883,16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經仟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起訴時之價值為30,007,911元×1/5×2人+144萬元×2人=14,883,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933,164元(計算式:7,441,582元+5,491,582元=12,933,164元),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高者定之,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14,883,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