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熙捷電子有限公司、李學頤、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蔡棟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熙捷電子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學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 告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香港商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設香港九龍新蒲崗大有街2號旺景工業大 廈D座3樓D01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