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熙捷電子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蔡棟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香港商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設香港九龍新蒲崗大有街2號旺景工業大廈D座3樓D01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