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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謝一民

  • 上訴人
    林淑娥
  • 被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林淑娥 被 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 上訴人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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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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