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謝一民

  • 上訴人
    林淑娥
  • 被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林淑娥 被 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 上訴人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芝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