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方鴻愷
- 上訴人許通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許通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汶萱、翊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羅如英、呂明坤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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