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窩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竑志
- 被上訴人
- 黃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