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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毅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徐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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