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司徒慧瑜

  • 原告
    李國威
  • 被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被 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慧瑜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康雅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