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國威、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司徒慧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被 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慧瑜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