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 被告
-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慧瑜
- 訴訟代理人
-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