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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給付授權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被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慧瑜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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