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吉昌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亓健源
- 被上訴人
- 呂吳阿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玖佰零貳元(計算式:遷讓房屋970萬元+依租約請求計208萬2902元,利息及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