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何坤禧、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慈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何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