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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