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廷、陳柏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 告 陳柏霖 呂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1年度補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