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宇
- 被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剔除被上訴人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