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張志宇、陳勝宏
- 上訴人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剔除被上訴人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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