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徐佳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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