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菊珍
- 上訴人徐佳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徐佳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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