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鎮實業有限公司、尤進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2,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