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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 原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13,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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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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