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姜幸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13,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