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被上訴人
-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簡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萬9,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