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惠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上訴 人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萬9,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