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智明
- 被告
- 劉育瑋
劉育菱
劉育嘉
劉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68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78-188頁)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