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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伯文

上訴人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9,0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7,327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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