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9,0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7,327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