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盈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光律師 幸大智律師 複代理人 卓映初律師 被 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盈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