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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陳倩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被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被告
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斌
訴訟代理人
林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440元,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5至159、167至177頁),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是原告本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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