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倩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陳倩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斌 訴訟代理人 林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440元,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5至159、167至177頁),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是原告本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