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程智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許程智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