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許程智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