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陳純清
- 代理人
- 黄玉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編號 股數 1 101ND0000000 1,000股 2 101NE0000000-NE0000000 30,000股 3 101NX0000000 35股 合計 31,035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