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純清、黄玉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陳純清 代 理 人 黄玉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編號 股數 1 101ND0000000 1,000股 2 101NE0000000-NE0000000 30,000股 3 101NX0000000 35股 合計 31,035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