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玉媚、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5日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黃玉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3 月20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證券號碼 股數 001 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NE0000000 30,000 002 同上 101NX000097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