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 1 2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 1 3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 1 4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58 1 合計 3,058 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