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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090ND0000000-0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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