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覃淑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090ND0000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