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温上德兼温業潤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温叔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