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俊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瓊華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中分公司 俊機業有限公司 151,211元 AG0000000 110年10月31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