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俊機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俊機業有限公司 128,400元 ZD0000000 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