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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絲鈺雲

聲 請 人
連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天賜 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許有龍
00000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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