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連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黎天賜、許有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連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天賜 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許有龍 00000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