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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陳鳳蘭
代理人
周佳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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