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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伯文

聲請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代理人
呂立偉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起號 股票號碼迄號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90ND000000-0 19 19,000 002  91ND000000-0 91ND000000-0 28 28,000 003  89NF6097-6 89NF6101-5 5 500,000 004  90NF6435-0 90NF6447-7 13 1,300,000 005  91NF6706-0 91NF6715-0 10 1,000,000 006  89NG2006-3 89NG2006-3 1 1,000,000 007  90NX9915-8 90NX9915-8 1 500 008  91NX19215-0 91NX19215-0 1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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