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淑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李嘉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486,990元 SLA0000000 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