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政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謝政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30 002 同上 091NX0000000-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