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程
- 代理人
- 梁麗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7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張靜峯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100,000元 PD0000000 1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