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男
- 代理人
- 陳玉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6 111年 1月 5日 2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7 111年 7月 5日 3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8 111年 1月 5日 4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9 111年 7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