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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男
代理人
陳玉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6 111年 1月 5日  2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7 111年 7月 5日  3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8 111年 1月 5日  4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9 111年 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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