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鍾宜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鍾宜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8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晉揮電子有限公司陳弘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分公司 鍾宜君 3,500,000元 PB0000000 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