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呂宜嘉即杜正文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呂宜嘉即杜正文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