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呂宜嘉即杜正文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