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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忠霖

聲請人
大中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盛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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