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大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黃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87-NE-0000000-000 10 100000 87-ND-0000000-000 3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