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黃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87-NE-0000000-000 10 100000 87-ND-0000000-000 3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