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陳珮君即陳國夫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陳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1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393 1 2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110WX0000000-0 47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