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珮君即陳國夫之繼承人、陳英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珮君即陳國夫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1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393 1 2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110WX0000000-0 47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