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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伯文

聲請人
陳珮君即陳國夫之繼承人
代理人
陳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1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393 1 2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110WX0000000-0 478 1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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