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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包效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87-NE-0000000-000  1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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