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包效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包效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87-NE-0000000-000 10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