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包小松
- 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複代理人
- 凃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