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美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美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