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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複代理人
凃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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