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大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代 理 人 張建鳴律師 複 代 理人 凃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