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登英事業有限公司、吳定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