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青山辰夫
- 代理人
- 王筱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3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辰夫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沅哲有限公司 5,250元 CC0000000 110年12月25日 2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辰夫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沅哲有限公司 10,500元 CC0000000 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