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辰夫、王筱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辰夫 代 理 人 王筱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3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辰夫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沅哲有限公司 5,250元 CC0000000 110年12月25日 2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辰夫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沅哲有限公司 10,500元 CC0000000 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