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威誼國際有限公司、楊銀幸、李威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威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幸 代 理 人 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