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建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堂
代理人
江雅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駿耀車行 吳仲棋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 空白 6,090元 MH0320573 111年1月31日 2 陳學湧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空白 16,156元 SP0289842 110年12月10日 3 鍾員鼎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空白 7,140元 QD4395921 110年12月7日 4 陳宥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建邦貿易有限公司 8,925元 BX0348625 110年12月31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